服务热线:0513-85321200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CCS 60周年】第一张船舶安全证书
* 来源 : * 作者 : nthj * 发表时间 : 2016-06-13 * 浏览 : 249

    1949年建国后的三年经济恢复时期,随着全国工农业生产的增长,海运业亦有发展,到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胜利结束时,广州和上海两个海运局的沿海货运量比1952年增长了1.9倍,1957年海运船舶的吨数超过国民党统治时期的12倍。但是,由于美国的海上封锁,我国虽与波兰签订协议于1951年6月15日成立了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但我国的船舶主要还是从事沿海运输,仅有少量船舶航行国外,而且多悬挂友好国家旗帜航行。

  然而,随着我国与100多个国家建立起外交和外贸关系,我国对远洋运输的需求变得更为突出。到1958年,我国的对外贸易货运量已达1158万吨。对此,毛泽东提出要“建立海上铁路”,随后我国建设自营船队的步伐开始加速。1959年3月14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关于成立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报告”,交通部将远洋局及其广州办事处分别改组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广州分公司,直接经营远洋运输船队。同年4月4日国务院又批准交通部“关于悬挂我国国旗船只航行国外问题的请示”,悬挂五星红旗的我国船舶开始航行国外。

  1959年印尼当局掀起排华浪潮,华侨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当时,我国自营远洋船舶均为货船,为了接侨回国,作为应急措施,只好在国际航运市场高价租船,但倍受刁难,只好选用苏联等外国和华侨航商的客船接运印尼华侨回国。但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终究应该有自己的船接运华侨才是。

  于是,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通过1959年1月1日成立的中国-捷克斯洛伐克国际海运公司,经中方机务处长周延谨(图1前排左起第2人)千方寻觅,克服种种困难,在当时国家经济条件许可情况下,终于从希腊购买了一艘1930年英国建造的客轮“斯拉贝”号。该船船长158.72米,船宽21.15米,型深11.32米,总吨位14216.28 GT,在经过简单维修后,改名“光华”号,经船舶检验局验船师检验合格,于1961年4月27日悬挂五星红旗首航印尼,接运华侨回国。当时,“光华”轮离码头时,众多群众热烈送行(图2)。

  图1

  图2:“光华”轮首航印尼的欢送场面

  按照国际惯例,国际航行船舶须具有由船旗国政府签发或授权、委托签发的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这是国家主权的象征。而当时,国际航行船舶普遍适用的国际公约有两个,一个是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另一个是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为证明符合这两个公约要求,船上必须备有按公约规定由船旗国政府签发或委托其他缔约国代为签发的船舶证书。

  图3:船舶检验局签发的第一张国际航行船舶安全证书

  在我国,国务院责成船舶检验局代表政府签发船舶证书,行使国家主权。然而,当时我国没有参加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针对这种情况,船舶检验局依据外交部当时关于互认证书的国际调查分析,从维护我国主权出发,对这艘接运华侨回国的船舶,签发了我国的国际航行船舶证书,成为了我国第一次签发国际航行船舶证书,其中的船舶安全证书如图3所示。这份证书按照证书使用规定,由“光华”轮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局广州办事处主任庄敬民(图4,左)签署。

  图4

  对于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来说,由于新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由船舶检验局代表政府签发载重线证书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对于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来说,由于是旧国民政府以中国名义参加,为了避免“两个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就一直没有参加,所以船舶检验局也就无权签发该公约要求的船舶安全证书。对此,为取得该公约规定的船舶证书,解放后一直委托苏联,由苏联船舶登记局代发证书,并在1959年7月30日外交部给苏联驻华大使馆发照会中,正式提出委托苏联代发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证书,同年11月28日,苏联驻华大使馆复照称:苏联政府已经命令有关机关对中国航行国外的船舶签发国际船舶安全证书。这种委托代发船舶安全证书的做法,也符合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一章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国成立船舶登记局后,便积极筹备自行签发国际航行证书事。在1958年船舶登记局改称船舶检验局后,翌年在公告试行我国第一套验船规范的同时,便推出了按照公约要求制定的我国国际航行船舶证书。它们是: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免除证书,以及船级证书、乘客定额证书、蒸汽锅炉检验簿、船舶起重设备检验簿、冷藏设备入级证书等。同时还为国内航行船舶制订了国内航行船舶证书簿,集各项需要的证明为一册,以方便使用。此外,还制订了证书使用规定,可惜这些证书格式和使用规定都没有保存下来。

  虽然我国的规范,在技术要求上与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基本一致,但我国那时不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船舶检验局签发的证书,就不能说此证书是“根据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发给”。但在起草我国船舶规范时,考虑到我国船舶迟早要航行国外,有关规范要求又要符合相关公约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曾多次与外交部相关部门沟通,最后外交部同意可“参照”公约要求来制订规范,至于公约规定的船舶证书,则可回避根据公约规定字样。于是船舶检验局制订的船舶证书格式中便删去了“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发给”字样,代之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证明,此船业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所颁布的各种规范检验合格。……”。采用这种方式,既解决了在不参加公约情况下签发公约要求的安全证书问题,也为我国船舶航行国外准备了条件。

  第一张船舶安全证书是接运华侨,捍卫国家主权的产物。它为悬挂五星红旗的我国船舶赴印尼接侨作出了贡献,同时成为船舶检验局开展国际业务的一个里程碑。

  注:周延谨,1934年毕业于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0年3月12日带领“永灏”轮船员在香港起义,时任该轮轮机长。后调到北京,任职交通部,曾任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