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于8月2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海洋局等16个单位组成专门小组,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进行研究,确定对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共9条,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30万元的罚款上限,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二)对新的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衔接。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同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向环保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验收。